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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稅新知

※ 民眾不服國稅局核定補稅之行政處分,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何?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,應依規定格式,敘明理由,連同證明文件,依下列規定,申請復查。」另同法第38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」是依上開規定,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復查、訴願及行政訴訟。

※ 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,應補稅並移罰。
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,並開立OBU帳戶,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,藉以逃漏外銷收入,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。
該局進一步指出,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,為減輕稅負,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,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,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,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,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,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,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,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,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,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,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,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,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。
(財政部中區國稅局)

※ 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
有關呆帳損失應提示之證明,依財政部6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31145號函釋為:
一、營利事業委任律師代為催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,受任律師仍律師仍宜以郵政事業存證函代為催收,並以上項存證函,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。
二、查核準則第94條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,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、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,經依法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,因債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,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,得依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。
(財政部高雄國稅局)

※ 假贈與真買賣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處罰
特種貨物及勞務應徵之稅額,係依銷售價格按10%或15%計算,而現行贈與不動產係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10%計算贈與稅,且享有每年贈與總額220萬元之免稅額,基於租稅負擔的不同,近來發現有少數人以贈與名義申報繳納贈與稅,實則是為了規避稅負較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
舉例說明,甲君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土地予乙君,依規定甲君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甲君卻申報贈與稅,經查獲實為買賣交易,基於核實課稅原則,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尚須加處罰鍰。
(財政部南區國稅局)

※ 獨資行號變更負責人,留有存貨及固定資產應特別注意,要開發票!
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,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,或將貨物抵償債務、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,視為銷售貨物。因此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,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無償轉讓與新負責人,依法視為銷售貨物,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。
(財政部臺北國稅局)

※ 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
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「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,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」的規定,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,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,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;反之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,如要保人死亡,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,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為被繼承人的遺產,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。
(財政部南區國稅局)

※ 營業人勿以「跳開發票」方式開立發票
有些營業人會利用跳開發票之手法逃漏稅捐。所謂「跳開發票」,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,未依規定取得發票,卻要求上游生產廠商,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指定之營業人。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,上游生產的廠商、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,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,一經查獲除補稅外,並將被處以罰款。
該稽徵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,銷售或購買貨物勞務,應依規定給與或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,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。
(財政部高雄國說局)

※ 個人出售預售屋或成屋獲利者,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
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而獲利,係屬財產交易所得,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,辦理結算申報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,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,其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,依此規定,個人出售成屋,應依規定計算買賣房屋之所得,申報財產交易所得;如為轉讓預售屋、停車位及持分土地之承購權,係屬登記請求權之轉讓,自應按買賣預售屋、停車位及持分土地承購權之價額,依規定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
(財政部北區國稅局)

※ 領回保險解約金要注意列報收入,以免被補稅處罰
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,如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,其所負擔的保險費,可以列為費用。該費用在每人每月二千元以內部分,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;超過部分,則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,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,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。
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該公司當年度領有員工團體壽險解約金370餘萬元,卻未列報收入,該公司說明係因不諳規定致漏未申報,經取具承諾書減輕處罰,合計補徵本稅及罰鍰160餘萬元。 
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,領回保險解約金要注意列報收入,以免涉及違章遭補稅處罰唷!
(財政部南區國稅局)

※ 將資金轉存親屬名下,經證明為無償贈與應課贈與稅
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,「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,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。」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,如屬無償贈與,應依法申報贈與稅。
(財政部中區國稅局)